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行业动态
发布时间:2017-05-04点击量:146
办法同时规定,传染病医院、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;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也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。除传染病医院、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,必须经过消毒处理,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,不得与人直接接触。
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,不得随意排放、倾倒、堆砌,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。
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,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,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,并标明“非饮用水”标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。
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,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,可以在生活、市政、工业、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。
----引自《中国水网》